(CQC/PD008-2005)
(第1版 第3次修订)
1. 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商品认证的批准、维持、扩大、缩小、中止、恢复、撤销、注销认证与CB测试证书批准、撤销和测试证书/报告的更改。
2. 商品认证
2.1 批准认证的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批准颁发认证证书。
2.1.1 申请人具备法人地位,并在认证过程中履行了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2.1.2 商品经测试符合相应认证标准;
2.1.3 工厂经检查符合规定的需要;
2.1.4 文件齐全;
2.1.5 申请人缴纳了有关认证成本。
2.1.6 申请人应向中心有关商品处提出认证申请。
2.2 维持认证的条件认证有效期之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继续持有认证证书。
2.2.1获证商品通过需要时进行的商品抽样测试(生产线、仓库、市场),证明仍然符合相应的认证标准;
2.2.2通过监督检查,证明工厂仍满足监督检查的需要;
2.2.3 认证更改时,按《商品认证更改的条件和程序》的需要办理了有关手续;
2.2.4没违反《商品认证证书中止、恢复、撤销、注销的条件和程序》的状况;
2.2.5 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和用有关商品认证标志;
2.2.6 申请人缴纳了有关认证成本。
2.3 扩大认证范围的条件
2.3.1 商品型号/类别的扩大 a. 申请认证的商品与已获证商品产自同一生产场地,符合单元划分原则并与已获证商品用同一标准的另外型号/类别的商品; b. 申请认证的商品与已获证商品产自同一生产场地,但与获证商品用不一样的标准的另外类别的商品。
2.3.2 生产场地的扩大 已获证的商品增加生产场合。
2.3.3 扩大认证范围应向中心有关商品处提出认证申请。
2.4 缩小认证范围的条件 降低同一张认证证书所包括的商品型号。 缩小认证范围应向中心有关商品处提出申请。
2.5 中止认证的条件出现下列状况之一时,中止证书。
2.5.1持证人提出证书中止持证人应向检查处或有关的分中心提出证书中止申请;
2.5.2获证工厂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同意监督检查,包含下列状况:
1) 认证机构依据认证申请记载的信息,经过电话、传真、信函等方法,仍然不可以联系到持证人/获证工厂时;
2) 持证人主动提出延期检查的,具体为:
a)电线电缆、照明设施商品提出延期时间超越初次应监督检查的时间1个月的;
b)提出延期时间超越应监督检查的时间3个月的;
c)提出延期时间超越应监督检查的自然年度内(即2025年度、2025年度……)。
3)从应监督检查之日起算,工厂声明连续十二个月不生产获证商品的;
4)在应监督检查的自然年度内,工厂声明无获证商品生产,导致不可以按规定的时间进行监督检查的;
5) 其它因持证人/获证工厂缘由,不可以按时同意监督检查的状况。